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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纠错受理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证件记载的事项存在文字错误,被许可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更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更正。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行政许可证件记载的事项存在文字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除更正事项外,更正后的行政许可证件实质内容与原行政许可证件一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原行政许可证件作废,并将更正后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送达被许可人。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注册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包含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证纠错内容及情况说明

  1、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清晰、整洁,逐份加盖企业公章,要求签字的须签字;

  2、注册人填报的表格和编写的申请材料均应为A4规格纸张,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凡申请材料应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清晰,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6、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保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清晰、准确和一致,对已受理的产品应上网公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终止实施行政许可的,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终止申请书一份(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事项受理编号、申请终止的理由等),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