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必发BIFA官方网站公司简介 | 联系我们

某某工厂-专业生产加工、定做各种金属工艺品

国内金属工艺品加工专业厂家
全国服务电话 全国服务电话 400-123-4567
企业荣誉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电话:400-123-4567

传真:+86-123-4567

手机:138 0000 000

邮箱:admin@jiansujichang.net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88号

当前位置: 主页 > 企业荣誉
济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1 10:43 来源:网络

  济政字〔2020〕37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济宁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0〕36号),切实开展以各县(市、区)为主体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在省定分类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除外)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五项指标占比≥7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占比≥10%,县(市、区)增设指标及加分项占比≤20%。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单项指标的权重和基准值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计算方法: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或减分项。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素质加分项目,最高限加10分。具体如下:

  (1)规模: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年销售收入过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分。

  (2)创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机构的,分别加2分、1分,同一企业建立多个技术研发机构的可连续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拥有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1件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以第一起草人身份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加2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加1分,参与制订多项标准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的,分别加2分、1分。

  (3)人才:申报入选或全职引进国家重点工程人选的加2分,申报入选省重点人才工程人选的加1分,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4)技术改造:项目入选国家级技改专项(工业强基、工业技术再造等)的企业加2分,入选省级重大技术改造奖补项目的企业加1分,入选市级十佳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加0.5分,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加分,企业有多个项目入选的可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5)市场:上市(包括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转板上市)的,加2分;新三板挂牌的,加1分;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加0.1分。

  (6)品牌:拥有马德里商标加2分,驰名商标加2分,著名商标或山东名牌加1分,知名商标或济宁名牌加0.5分。

  (7)质量:中国质量奖加2分,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加1分,济宁市市长质量奖加0.5分。

  (8)安全生产:通过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评审加2分,通过安全生产二级标准化评审加1分,通过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评审加0.5分。

  (10)两化融合:获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加2分、1分;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依据评定证书)的企业加1分。

  (11)荣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加2分、1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加2分;山东省“瞪羚企业”加1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各加1分;高新技术企业加0.5分。同一企业获得多项荣誉可连续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单个企业同一类别按照不重复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加分。企业获得上述所列项目以外的国家级、省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县(市、区)“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研究后,按照“国家级荣誉、认定或奖项等最高加2分,省级最高加1分”的办法予以相应加分。

  县(市、区)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2个口径,从高到低按一定比例,划分成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四类。各县(市、区)要根据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企业比例,原则上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

  (1)属于“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并经证券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签订有关协议,实质性进入上市挂牌程序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4)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等省级重点项目名单的企业、获得国家工业强基工程专项支持项目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6)承担国家重大科技计划、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7)评价年度内发生1起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

  (9)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计划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10)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发布等步骤。

  (一)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各县(市、区)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系统进行。数据由各县(市、区)组织各企业进行核对确认。

  (二)评价结果及时公布。原则上,一般在上半年完成上年度的分类综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对外公布。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建立健全以差别化资源要素配置政策为核心的分类指导、精准服务机制,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本指导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主要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当量值(单位:当量吨)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或减分项。

  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最终得分可超过100分。单项指标的基准值和权重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县(市、区)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1.单位用地税收、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用地销售收入:按该指标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零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零分。

  2.“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评价值最高的企业得基准分,其他企业按其“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主要污染物当量数据的企业,有销售数据的得基准分,没有销售数据的得零分。

  3.“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指标评价值最高的得基准分,其他企业按其“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评价值除以该指标最高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零分。

  4.其他单项评价指标基准值的设立: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原则参照评价年度该指标本县(市、区)平均值的2倍左右确定(市级参照全市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