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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永惠企┃“背靠背”条款无效!永川法院依法保护中小企业权益


  长期以来,部分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的合同关系中,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设置“背靠背”条款,将自身与第三方交易的风险转嫁给中小型企业,严重损害了中小型企业的利益,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为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明确宣告了“背靠背”条款的无效性。这不仅是对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更是对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坚定维护。在此,永川法院精选两起判决“背靠背”条款无效的案例向公众发布,旨在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标杆作用,明确司法态度与法律导向,通过司法裁判的公开透明和典型案例的广泛宣传,有效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甲建设公司与乙建材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小区车库、屋面等需要做防水的部位。其后,乙建材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双方已对案涉工程完成结算,但甲建设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故乙建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5.6万元。

  庭审中,甲建设公司辩称:双方所签《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有“背靠背”条款,当前付款条件不成就,故请求驳回乙建材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乙建材公司与甲建设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公司,施工内容为某小区防水工程;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是某房地产公司付款到甲建设公司,甲建设公司收到乙建材公司足额的有效的发票以及加盖乙建材公司财务章的付款申请。2020年1月16日,双方进行了案涉项目的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158.1万元。甲建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22.5万元,剩余工程款35.6万元。审理中,双方均陈述,案涉工程2017年下半年完成交付,现质保期已届满。甲建设公司陈述其已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除质保金外的其余全部工程款,案涉工程总结算金额20312.2万元,质保金为609.3万元。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双方约定的以建设单位支付总包工程款作为支付分包工程款条件的条款,实质上属于“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本案中,甲建设公司陈述其已经收到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除质保金外的其余全部工程款,虽然甲建设公司举示了证据证明某房地产公司还未向其退还质保金,以此辩称其向乙建材公司退还质保金的条件还未成就,但根据其提交民事起诉状可以看出,其与发包方之间结算的总工程款为20312.2万元,质保金为609.3万元,而本案案涉工程总款仅为158.1万元,其中质保金仅为7.9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向甲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远超本案案涉工程款,因此,某房地产公司已支付甲建设公司本案案涉工程总款158.1万元,现甲建设公司无证据证明某房地产公司还未向其支付本案案涉工程款质保金7.9万元,故本院推定案涉质保金的退还条件也已经成立。因此,甲建设公司应当向乙建材公司支付工程款3.6万元。

  某通风设备公司诉称:某通风设备公司与某精工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工厂项目通风器部分。其后,某通风设备公司完成通风器安装,双方已对案涉工程完成结算,但某精工公司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某通风设备公司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某精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7.8万元。

  某精工公司辩称:双方所签《专业分包合同》约定有“背靠背”条款,当前付款条件不成就,故请求驳回某通风设备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某通风设备公司与某精工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内容为某工厂项目通风器部分;支付工程款前提条件是整体项目验收合格(最迟不超过通风器分项验收合格后180日)后15日内,并主合同(某精工公司与业主合同)回款至95%,某精工公司向某通风设备公司付至工程价款的95%。2021年10月10日,根据《专业分包完工验收单》,双方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52.8万元。某精工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27.4万元,扣除质保金17.6万元(未到期),剩余工程款7.8万元。审理中,某精工公司陈述因其在业主方的收款比例仅为92.85%,该付款条件未成就,同时陈述业主方未向其付款的原因系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精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是否成就。双方约定的以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并主合同付款95%、分包合同付至95%条件的条款,实质上属于“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本案中,某精工公司与业主方之间系因质量问题存在争议导致付款障碍,但该障碍不应当成为某精工公司拒绝向某通风设备公司付款的理由,且某精工公司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某通风设备公司造成,因此,某精工公司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对某通风设备公司要求某精工公司支付工程款7.8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背靠背”条款一般出现在建筑行业中,其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再向分包人付款,当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无须支付款项,其核心内容是将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条件与总承包合同中的付款条件相关联,本质上属于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关于风险负担的约定。“背靠背”条款实质是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游供应商和施工方,然而,这些供应商和施工方,多为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也难以掌握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合同履行的情况。这种不平等的信息和谈判地位,对于诚信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而言,并不公平。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发布,该《批复》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充分保障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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