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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四项;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72号);

  1.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3.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诀议(涉及国有企业重组的需提交企业隶属的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申请人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材料。地方企业(非中央直属企业)申请准入许可的,同时抄送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产品申报系统在线申报、提交符合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企业准入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企业补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受理后,通过部门户网站公示新建企业情况,征求申请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考核。根据中介机构现场考核报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公示反馈意见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是否同意企业准入许可的决定。

  产品准入许可申请由申请企业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实时在线申报,受理信息实时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产品的标准法规符合性进行技术审查,通过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准入的车辆新产品相关信息。根据中介机构的产品技术审查结果、公示反馈意见等,工业和信息化部作出是否同意产品准入许可的决定。

  本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考核、产品标准法规符合性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各类别(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条件有所差别。具体各类别的准入许可条件可通过部门户网站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