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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禁用词汇总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4-06-04 19:03 来源:网络

  做融媒朋友们最怕的是什么?违禁违规!无论你是做文案的还是做运营的,下面这些违禁词一定要记牢啊!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汇。

  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汇。

  3、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不达意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

  4、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汇,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

  如果在引语中不得不使用这类词汇,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话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 TMD 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8、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

  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1、不宜称“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1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1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1、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3、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4、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5、“”通常是指教先知。有一些的名字叫“”。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6、“”是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教”“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

  1、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囯”,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 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台湾”或“台湾”。

  3、不使用“国家”或“世界”,可用“国家”或“世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将自己称为“国家”。

  3、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装”。

  4、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激进组织(成员)”,但不要用“激进组织(成员)”。

  8、对国际战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11、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乌克兰民兵武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