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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产品落地倒计时 太保等3家险企系统平台已通过验收
发布时间:2024-10-24 18:58 来源:网络

  5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示范条款》,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的相关经营规则、系统对接、参与主体进入门槛等作了具体要求。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是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后,对于税延养老险经营更为具体的一份规范性文件。不仅明确了税延经营险企的资质要求,也标志着与税延配套的相关办法全部出毕,产品销售落地进入倒计时。

  在政策指引下,险企在税延养老险方面的态度也十分积极,加快了相关产品的开发和上市的步伐。据悉,目前已有多家险企做好了开展税延养老险的充分准备,一旦产品获批,将会立即上线。

  相较于《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暂行办法》的规范更为具体。

  《暂行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确保经营主体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其中,保险公司需要满足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从偿付能力来看,还需要满足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等要求,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当险企不能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银保监会将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除了对经营主体提出了明确要求,《暂行办法》对产品的销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险产品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等三类、四款产品。具体来看,分别是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每月结算收益的产品(B1款)、每季度结算收益的产品(B2款)和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

  在销售过程中,为避免销售误导现象的发生,《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参保人选择产品。参保人年龄大于55周岁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销售C类产品。

  作为养老险的有效补充,市场和业内人士也对税延养老险充满期待。国泰君安证券表示,根据我们之前的测算,若后续税延养老险在全国范围推广,预计将会带来寿险新增保费约3360亿元。

  此前,在采访交流时,泰康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就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对保险公司来讲,税延养老保险有着巨大市场,英美等发达国家养老金保险在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超过35%,而我国退休后分期领取养老金的年金保险,在人身保险保费中的占比仅为4.4%,养老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空间可以说十分广阔。

  此次《暂行办法》的落地,无疑给准备进入税延养老险市场的险企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在《暂行办法》公布的当天,中国太保、太平人寿、泰康养老均公开发布消息称,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已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通过。

  中国太保方面表示,已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做好充分准备,系统平台建设更是首批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验收通过。公司将在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批后第一时间启动销售和服务,为广大客户提供最全面的产品,及时满足消费者需求。

  据悉,太平人寿验收通过了具有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A类、B1类、C类产品的资质;泰康养老验收通过了具有销售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A类、B1、B2类、C类产品的资质。具体到上市产品的详细条款和利率等内容,尚需银保监会的批复。

  除积极开发产品外,险企在平台搭建方面也下足了功夫。泰康养老方面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除了传统的销售渠道外,泰康养老还开发了线上的税延养老专项测算工具,微信端、PC端的投保流程也已基本开发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