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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缴存常见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4-09-23 19:45 来源:网络

  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职工的权益,安居的保障。目前,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助力每一位劳动者圆梦安居,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类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快来看看吧!

  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出当年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当前为1900-27391元)。

  职工追缴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应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非“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需注明“工资”等字样,或显示转入方为所追缴单位)、特殊单位格式的连续性工资单、加盖单位印章的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

  付款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均可能导致未能按协议发起托收缴存,此时托收业务将自动暂停,需要到单位归集银行承办网点或登录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恢复正常汇缴后才能托收。

  公积金中心稽查到收到文书单位逾期数月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故发此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影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收到文书单位应自查自纠并整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改变缴存方式或者减免缴存义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包括: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职工应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另外,职工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并依约履行《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按照“2.1乙方依规依约履行了缴存义务,可依规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依规享有租住或购买政府保障性公共住房的权利,具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转公。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时,能否把作为在职职工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出来?

  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符合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并办理了“商转公”,还贷过程中能否进行公积金提取?

  在正常还贷期间可按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本市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对贷款无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②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以“自动托收”或“手动托收”汇缴。

  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④除《协议》的特别条款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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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

  申请贷款时往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 (含开户时间距申请贷款时已满6个月,至少汇缴至申请前两个月),且当前正常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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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职工的权益,安居的保障。目前,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助力每一位劳动者圆梦安居,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类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快来看看吧!

  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缴存登记,对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内单位也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但不得超出当年我市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当前为1900-27391元)。

  职工追缴时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应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进行佐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非“完税证明”)、银行工资流水(需注明“工资”等字样,或显示转入方为所追缴单位)、特殊单位格式的连续性工资单、加盖单位印章的工资条等可以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

  付款账户挂失、冻结、销户或余额不足等原因均可能导致未能按协议发起托收缴存,此时托收业务将自动暂停,需要到单位归集银行承办网点或登录单位网上办事大厅恢复正常汇缴后才能托收。

  公积金中心稽查到收到文书单位逾期数月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故发此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将影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收到文书单位应自查自纠并整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和数额及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通过协议的方式来改变缴存方式或者减免缴存义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线上、线下均可办理,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家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的公积金服务网点。包括: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不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职工应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定义务。如果单位不履行义务,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另外,职工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签订并依约履行《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的,按照“2.1乙方依规依约履行了缴存义务,可依规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依规享有租住或购买政府保障性公共住房的权利,具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商转公。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时,能否把作为在职职工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提取出来?

  可以。假设张某此前曾缴存过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封存在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余额20000元。随后以灵活就业人员共缴存了3000元,符合条件并办理销户提取,可共提取23000元。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公积金并办理了“商转公”,还贷过程中能否进行公积金提取?

  在正常还贷期间可按照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本市公积金贷款)进行提取,对贷款无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单位在职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除自愿缴存协议特别约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和管理等方面,适用本市规定,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但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②灵活就业人员汇缴住房公积金只能通过绑定银行卡的方式以“自动托收”或“手动托收”汇缴。

  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比例应为2%的整数倍。

  ④除《协议》的特别条款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以在岗职工身份缴存。